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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修改廢止采礦權等五項礦業相關法規


      近期,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標志,各國家部門相繼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相關活動,對各領域法規進行了修改和廢止。今天,帶大家盤點一下最近修改的礦業相關法規。

      一、取消采礦權生產規模變更登記

      3月14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將《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申請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應提交相關的儲量評審備案文件,并根據需要提交經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其中,由高風險礦種變更為低風險礦種的,還應繳納礦業權價款;變更為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黃金、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的,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要求,并需經專家論證通過、公示無異議。

      申請變更礦山名稱的,應提交相關的依據性文件。

      采礦權人申請變更登記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解讀

      這一修改將采礦權生產規模變更登記行政審批事項取消。近3年來,經國務院批準取消了9項礦業權審批事項,包括取消采礦權審批登記中對申請人企業注冊資本門檻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二、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

      近日,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優勢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2017年對稀土礦、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根據實際需要,2017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批下達。

      2017年度全國第一批稀土礦(稀土氧化物REO,下同)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52500噸,其中離子型(以中重稀土為主)稀土礦指標8950噸,巖礦型(輕)稀土礦指標43550噸。

      2017年度全國第一批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下同)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5650噸,其中主采指標36550噸,綜合利用指標9100噸。

      全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市場變化情況在第二季度適時下達。

     

     

     

     

      三、礦產確權登記與不動產登記融合

      國土資源部近日公布《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下稱《方案》),積極穩妥推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統一確權登記(下稱“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此項工作要堅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以“清家底、立賬戶、建平臺”為首要任務。

      主要內容:

      開展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劃清不同種類礦產資源邊界,劃清中央及地方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

      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的物權種類和內容,開展統一確權登記;

      堅持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構建礦產資源確權登記制度,實現礦產資源確權登記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機融合,與其他自然資源管理信息實現互通互享。

      四、煤礦安全生產許可

      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16年2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六條第七項修改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鄰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同時,廢止《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13個文件。

     

     

      五、地質資料管理

      3月2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公布,其中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資料,自匯交之日起90日內,由地質資料館或者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予以公開。需要保護的,由接收地質資料的單位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保護。”

      解讀

      這一修改取消了地質資料保護登記事項,地質資料保護可由負責地質資料管理的相關事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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